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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15 13:46     (点击: )

吉林工商学院文件

吉工商院院字〔202362


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

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吉林工商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工商学院

2023年6月13

学校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印发


吉林工商学院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学校制定计划、规划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统计工作体制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对全校综合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统一业务指导。

第四条 反映学校基本情况的各种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均以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及备案资料为准,经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三章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专科生招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教材编写、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等由教务处负责填报。

第六条 函授生、夜大生、成人脱产班、自考助学班等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填报。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外事及港澳台情况、国际合作教育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填报。

第八条 毕业分配、学生奖学金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生科研、团员情况、学生少数民族情况等分别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填报。

第九条 教职工情况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填报。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教职工及学生政治状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填报。

第十一条 民主党派、少数民族情况由党委统战部负责填报。

第十二条 科研情况由科研处负责填报。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情况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填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房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填报。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管理处负责填报。

第十六条 基建数据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填报。

第十七条 校园信息化建设情况由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填报。

第十八条 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填报。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期刊发行情况分别由党委宣传部、学报编辑部负责填报。

第二十条 校内医疗情况由校医院负责填报。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有义务协助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


第四章 学校教育统计报送程序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内容,按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对学校教育事业开展统计分析,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依法发布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填报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接受上级统计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批阅→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填表→各填表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汇总→上报。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管理、统计台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加强对学校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第二,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产生严重后果者。

第三,自行公布或遗失统计资料,造成失泄密事件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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