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保证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质性开展,为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我校与联合培养硕士生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学校”)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职责 第二条 科研处是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院(部、科研机构)是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是被联合培养学校聘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的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四条 导师应与联合培养学校共同制订培养方案,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论文答辩工作。 第五条 导师应至少承担一门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 第六条 做好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七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及时向学校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三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八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采取“联合招生、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模式。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学校共同把关确定录取名单,分别同时建立学籍档案,并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授课阶段(约一年时间)在联合培养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约两年时间)在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由科研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最后由联合培养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第九条 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月,每年计发10个月,每人发放不超过30个月。对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暂缓发放助学金。费用补缴后,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补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等具体规定依照各联合培养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