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民事、教育、技术、经济等活动,加强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据《吉林工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按照“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法律服务机构,也是学校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由学校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办公室专职人员由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法规科人员担任;兼职人员按照需要由学校在编并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学校以招标方式确定法律顾问团队,法律顾问团队的主办律师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诚信,由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担任。
第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制订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学校依法治理机制;
(二)根据需要接受学校授权委托,完成学校交办的法律事务,并承担相应的协调工作;
(三)根据学校授权,协调各部门、单位办理学校诉讼、仲裁、调解及其它非诉讼案件;
(四)为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审核服务;
(五)解答学校各部门、单位的法律咨询;
(六)负责案件档案归档工作;
(七)协助开展法制教育与宣传;
(八)办理学校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参与学校以下相关法律事务
(一)为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受学校委托,代理或参与学校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五)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学校法律事务。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业务范围规定代表学校办理法律事务,为法律事务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办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它非诉讼案件。
(二)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领导或学校决策会议审批后获权自行聘请律师;
(三)负责履行律师聘用合同的签批工作;
(四)负责向律师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指派专人在开庭时参加庭审;
(五)负责对承办法律事务产生的费用的申请、审批、报销工作,负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结果所产生的费用的申请、审批、报销工作;
(六)负责向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决策会议提交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它法律事务,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或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办理,受托人必须是学校在编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法律事务承办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承办人应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开展工作。
主办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应当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由主办单位、法律事务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应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根据案件事实进行集体会商,联合法律事务办公室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工作中注意法律时效问题。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有书面的或有形的、来源合法的、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第十七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召集主办单位、代理律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案情分析、落实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或仲裁策略与方案,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提供事实依据和案件证据材料,对案件诉讼策略和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按照性质、涉案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重大案件:
(一)诉讼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涉案人数众多(10 人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学校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的案件;
(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五)对学校声誉、办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案件的处理,原则应上报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必要时指定专案小组应对处理。
第二十条 办理学校主诉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或期间届满前1个月开展立案工作。由主办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1)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授权委托学校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律师进行立案。
立案审批表由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并由主办单位上报分管校领导签字,重大案件须报请校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学校被诉案件,立案或开庭文书送达学校后,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批给主办单位办理。主办单位收到签批文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1)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在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代理律师聘用方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聘用律师,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主办单位办理律师代理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二十三条 案件诉状(答辩状)和代理意见由案件代理律师拟定,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一般案件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加盖学校公章后由代理律师当庭或庭后送交法院。
第二十四条 案件代理律师、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参加案件庭审。法律事务办公室人员到庭负责法庭程序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院做出判决后是否上诉,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如决定上诉,须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三日内,将案件上诉情况说明报送法律事务办公室,上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参照主诉案件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事务办公室、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协助。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经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具体事宜,参照《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咨询及援助
第三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以学校法律事务为主。校内各单位需要委托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律培训等有关工作时,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向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填写《吉林工商学院法律事务咨询申请表》(附件3),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基本事实、咨询核心问题)。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事情复杂程度,在2-5个工作日内回复法律意见,如出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以补齐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协助的,应当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主管校领导批转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的,应当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法律事务办公室给予联系法律顾问等开展援助工作。
第七章 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档案管理以法律事务办公室为主。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案件终结,主办单位配合法律事务办公室完成案件材料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应按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的文书格式完成备案,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将案件所有材料整理后的原件交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法律事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职权对处理诉讼案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法律顾问聘请、专家咨询、案件代理等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吉林工商学院涉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附件2 吉林工商学院法律事务执行审批表
附件3 吉林工商学院法律事务咨询申请表